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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告知单:变更更正民族
    时间:2016-10-12 来源:点击:

    一、项目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二、审批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性质

    非行政许可

    四、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县(市)区民宗局)→资料复审→交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审批→送达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

    1、《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县(市)区民宗局变更民族初审意见复印件一份;市民委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意见函;本人申请;民委证明(单位、社区、乡镇政府盖章);(2)户籍证明(盖户政科章)复印件一份;相关手续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或离婚手续、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内页都要印)】;

    七、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现场踏勘

    无。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咨询电话

    2626903

    十三、投诉电话

    2626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