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二、审批方式
承诺件
三、审批性质
非行政许可
四、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县(市)区民宗局)→资料复审→交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审批→送达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
1、《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县(市)区民宗局变更民族初审意见复印件一份;市民委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意见函;本人申请;民委证明(单位、社区、乡镇政府盖章);(2)户籍证明(盖户政科章)复印件一份;相关手续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或离婚手续、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内页都要印)】;
七、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现场踏勘
无。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咨询电话
2626903
十三、投诉电话
2626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