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流程及操作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一)受理范围
户籍在外省以及省内户籍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群众,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需要办理换领、补领的,可就近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确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受理点设置
全市各个户籍派出所都可受理。
(三)办理程序
1、申领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异地证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应交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仅限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同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实际,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一)受理范围及地点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窗口申报挂失。
(二)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由本人到户籍派出所或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一)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
四、其它事项
(一)临时居民身份证不予异地受理。
(二)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业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