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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添加曾用名”业务办理相关要求
    时间:2021-03-03 来源:公安局点击:

    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和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下发的《关于下发<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的通知》(辽公治明发〔202126号),现将我市添加曾用名户口业务办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登记原则

      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虚假申报的户口姓名除外)。

    二、受理条件

      户口登记中的“曾用名”指: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公安机关在添加曾用名时,应凭该人原始户籍资料方可受理。原始户籍资料指:原户口簿、原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现有的或原籍村户口老底卡、在派出所内存的老户口底册、迁出档案中保存的常表)、户籍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人口信息记录。“添加曾用名”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变更姓名时添加曾用名。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同时将原姓名添加至曾用名栏中。

     (二)公民申请补填曾用名。公民改名后,当时未及时添加曾用名,公民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将原来在公安机关使用过的姓名补填到曾用名处。

     (三)公民申请变更曾用名。公民有多个曾用名,但在户口簿曾用名栏只能登记其中一个曾用名,公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将原户口簿中登记的曾用名变更为使用时间长、使用率高的曾用名。

      三、所需手续

      1、原始户籍材料;

      2、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本人持添加曾用名所需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公安综合服务室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派出所(分局)户籍内勤受理后,应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同时将原始户籍资料(人口信息系统记录和电子档案除外)录入电子档案,更换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