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切实满足群众依法变更姓名的需求,依据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下发的《关于下发<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的通知》(辽公治明发〔2021〕26号)要求,结合朝阳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姓名变更更正工作明确如下:
一、登记原则
目前我市按照省厅要求执行较为宽松的姓名变更更正政策,即:除七种特殊情形外,姓名变更更正理由正当充分的,允许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适当控制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七种不得变更更正姓名情形如下:
(一)服过刑的;
(二)正在服刑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三)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的;
(六)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七)其他正当理由不予变更的。
二、姓名变更更正分类
姓名变更更正包括变更更正“姓氏”和“名字”两种情况,按变更类型划分包括变更和更正两种类型,具体分类如下:
(一)14周岁以下(不含14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二)14-18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三)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四)变更更正姓氏。
三、14周岁以下(不含14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一)受理条件
14周岁以下(不含14周岁)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名字的,变更人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到户籍窗口申请办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所需手续
1、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书等能够证明与被变更人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相关证件(公安机关通过核查原始户籍资料及信息共享核查到的可免提交);
2、居民户口簿 。
(三)办理流程
变更人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8周岁以上的变更人需本人到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户籍内勤民警核验监护人身份后,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打印《名字变更更正申请表(14周岁以下)》,按要求签字确认后当场办结。
四、14-18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一)受理条件
14-18周岁未成年人变更名字的,变更人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到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时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所需手续
1、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书等能够证明与被变更人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相关证件(公安机关通过核查原始户籍资料及信息共享核查到的可免提交);
2、居民户口簿 ;
3、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人的身份信息,针对七种“不予受理情形”中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确认无违法犯罪情况后,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
4、《变更姓名协议书》
5、高中在校学生申请变更更正名字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学籍姓名信息证明。
(三)办理流程
变更人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户籍内勤民警核验当事人身份后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打印《名字变更更正审批表(14--18周岁)》,签字确认后,派出所核查违法犯罪情况,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派出所所长签字,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名字变更更正。
(一)受理条件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公民因参与社会事务较多变更更正名字应适当控制,除不予变更更正的特殊情形外,理由正当充分的,应由本人凭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窗口申请,报分县(市)局审批后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名字:
1、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名字出现差错的;
2、做完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名字的;
3、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的;
4、与祖辈或同一单位、班级有重名的;
5、名字或者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6、名字或者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7、恢复曾用名的;
8、公安机关认定确需更改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所需手续
1、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名字或恢复曾用名的,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因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名字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因与祖辈或同一单位、班级有重名的,提供家谱、学校证明或单位证明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需书面申请中说清正当理由);
2、户口簿;
3、本人书面申请(写清变更理由);
4、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人的身份信息,针对七种“不予受理情形”中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确认无违法犯罪情况后,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
5、高中学生申请变更更正名字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学籍姓名信息证明。
(三)办理流程
变更人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立即受理,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打印《姓名变更更正审批表(18周岁以上)》,网上进行审批登记,同时扫描电子档案,受理完成后将审批材料报分、县(市)局审批。分、县(市)局审批人员审批通过后,网上审批确认,出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审批材料作为纸质档案存档。户籍窗口凭《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进行变更登记,登记时将《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扫描电子档案,扫描后作为纸质档案归档。变更完成后打印户口簿,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变更更正姓氏
(一)变更更正姓氏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已出家的佛教徒,可以申请用法名登记户口。法名应使用戒牒上的法名,世俗姓名登记为曾用名,还俗的,可恢复原来的世俗姓名。
(二)受理条件
申请变更更正姓氏除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外还要满足如下受理条件:
未满18周岁变更更正姓氏的,需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户籍窗口进行书面协议。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更正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共同到户籍窗口进行书面协议。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主决定本人的姓氏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变更更正姓氏的,由本人到户籍窗口书面申请办理。
(三)所需手续
1、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书等能够证明与被变更人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相关证件(公安机关通过核查原始户籍资料及信息共享核查到的可免提交);
2、居民户口簿 ;
3、按变更姓氏理由,还需另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手续: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4、已出家的佛教徒申请由世俗姓名更改为法名的,需提供戒牒、本寺庙证明文件、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及宗教事务局的证明文件;
5、更正姓氏的,需另提供亲子关系相关证明和父或母的户籍信息相关材料;
6、14周岁以上的,需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人的身份信息,针对七种“不予受理情形”中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确认无违法犯罪情况后,出具无违法犯罪情况核查证明;
7、高中在校学生申请变更更正名字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学籍姓名信息证明。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立即受理,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打印《姓名变更更正审批表(18周岁以上)》,网上进行审批登记,同时扫描电子档案,受理完成后将审批材料报分县(市)局审批。分县(市)局审批人员审批通过后,网上审批确认,出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审批材料作为纸质档案存档。户籍窗口凭《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进行变更登记,登记时将《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通知书》扫描电子档案,扫描后作为纸质档案归档,变更完成后打印户口簿,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