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整治我市机动车违法违规回收拆解报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询2020年全市共注销车辆2565台,其中大型车301 台,小型车1784台,其他480台,2021年全市共注销车辆 8547台,其中大型车2051台,小型车5256台,其他1240台,2022年2月份前共注销车辆1845台,注销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2021年11月之前我市仅有1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目前已在商务部门注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4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销毁,随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增加,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也在大幅度提高,群众报废机动车的热情大大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纸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建议中所提到的违法违规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管理整治,查处取缔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会通过不同媒介进行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对报废机动车依法依规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