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娜、马宇彤委员:
您二位提出的《关于解决120急诊出车罚款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20急诊出车超速罚款问题
120救护车在执行救护等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并且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120救护车在急诊出车过程中,在尽到宣示义务,并确保安全行驶的前提下,超过限制速度是不会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仍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二、120急诊转运转院患者经由高速路口时的收费问题
因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属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事务,交通管理部门无权收取任何通行费用。经与市交通运输局沟通,给出答复为按照《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我省按要求取消了全省高速公路救护车免收通行费政策。因此,目前条件下,不能免收救护车通行费,建议救护车及时办理ETC,走行ETC通道以提高通行效率。
感谢两位委员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