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晓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四轮电动代步车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电动四轮车已逐渐成为市民出行和运输的交通工具之一。在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给公安交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带来了诸多新冲击、新挑战。
(一)登记上牌及驾驶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机动车申请登记,车辆应当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同时提交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因此,此类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电动四轮车是无法登记上牌的,亦无法对年龄及身体条件进行限制。
(二)设定限制通行区域,加大处罚力度。拟设定限行区域,根据朝阳市区及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发布关于对电动四轮车在城区主干道实施限行的通告(目前已形成初稿),设定限行区域及限行时间段。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开展针对电动四轮车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饮酒、醉酒驾驶,闯禁行,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随意调头,违法载人载货,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
(三)特殊行业引领。对电业、燃气、邮政、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电动车实行统一备案,启用统一的外观标识,并对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宣传,规范驾驶行为,鼓励特殊行业对本单位电动车购买责任保险。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双微平台及网络、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动四轮车的安全隐患,曝光违规生产、销售的内幕,引导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标准的电动四轮车。
(五)推进源头管理。由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工作专班,按照“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分类治理”工作原则,保护合法合规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权益,对不符合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从源头加以管控。据调查发现,我市销售电动四轮车的个体工商户,存在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违规销售店依法予以关停。
(六)净化网上销售。据调查发现,部分电动四轮车来源于网购,截流网上销售渠道也非常必要。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多个电商平台均能够提供电动四轮车的商家、广告、网络连接等信息,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约谈电商平台关闭违规商家,对电商平台、搜索引擎公司和信息归集平台要求不得向本市销售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四轮车。
综上,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工信、交通等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科技等手段,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力争尽早破解电动四轮车管理难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长效管理格局。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