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柏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治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电动自行车以其价低、便捷、操作简易等优势,客观上存在着强大的市场需求,满足了大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在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给公安交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带来了诸多新冲击、新挑战。特别是由于其在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为此,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 关于立法问题
朝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向朝阳市政府、朝阳市司法局申请朝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项,并由副局长戴良芳同志带领相关人员,与朝阳市司法局进行座谈。因《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将于今年颁布实施,因此朝阳市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终止,待《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遵照执行。
二、关于年龄限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须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并未对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因此,在尚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只能对年龄下限进行监管,无法设定年龄上限。
三、下步工作
(一)加大各环节管理力度。《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维修、充电及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等环节,全部纳入监督管理体系,对于擅自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坚决禁止上道路行驶。目前,朝阳市全市范围已经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待《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继续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双微平台及网络、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有关管理规定,曝光违规生产、销售的内幕,引导群众不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长效管理格局。
综上,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工信、住建等部门,形成管理合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科技手段,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力争尽早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